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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 第8條

軍事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由得標廠商進口或自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保稅工廠購買之軍品,採購契約書上應書明得依關稅法、貨物稅條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本辦法規定申請免稅。得標價格應不含免徵之進口稅款。 國防部或其授權單位核轉進口地海關申請免稅案件,應檢附書明前項規定之採購契約書,或出具載明採購價格不含進口稅款之公文書或其他證明文件,以供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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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