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 › 第11條

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 第11條

軍用免稅貨品供應廠商加工或使用,遇有剩餘不繳還軍方者,應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稅手續,未補繳稅款先行移用者,應按漏稅論處。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