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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 第10條

廠商因承製軍用品收受軍用免稅貨品為原料,遇廠商不能履約或其他原因終止契約者,或經加工後之成品,經軍方驗收不合格退貨者,原採購單位應負責通知稽徵機關補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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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