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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飛機場周圍鴿舍拆遷補償辦法 第5條

機場軍事機關依測量、履勘結果及補償基準,核定拆遷日期及補償費,並於應拆遷日期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養鴿戶。 前項通知書應載明補償金額、請領程序、拆遷日期及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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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