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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飛機場周圍鴿舍拆遷補償辦法 第6條

養鴿戶於通知拆遷日期前,自行拆遷鴿舍,經機場軍事機關查證屬實者,發給補償費。 養鴿戶於通知拆遷日期七日前,自行拆遷鴿舍,經機場軍事機關查證屬實者,加發一成之補償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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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