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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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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實施辦法 第4條
申請軍訓課程折算役期者,應將就讀學校成績單正本送交該校軍訓室或教官室審查,經核對、驗證無誤後,由軍訓主管於成績單上載明軍訓課程成績合格之學期數及得折算役期日數,並於右下角加蓋印記後,其正本發還申請人,副本由學校保留;學校未設軍訓室、教官室或未置軍訓主管者,由教務單位辦理。 申請役期折算之成績單所顯示科目名稱應有「軍訓」字樣,或依附表所列課程名稱核對無誤後,得折算役期。 第一項印記格式,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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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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