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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第103條

國防部帳務中心對核退案件,應填製「核減退回案件結扣單」 (格式及填 製說明如附件三三) 減少其結報金額,並連同憑證退還原報財勤單位,辦 埋申復。惟對減列事項之原始憑證不予發還,並視案情,按左列方式之一 處理。 一、通知原預算支用單位註銷其預算簽證支用數。 二、通知其上一級預算分配單位辦理追減。 三、由本部主管預算分配單位辦理追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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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