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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第104條

國防部帳務中心核退案件,申復期限規定如左: 一、財勤單位須轉知預算支用單位申復者,應自收到之日起二十五日內辦 理申復 (包括支用單位申復期限二十日及財勤單位遞轉期限五日) 。 二、由財勤單位逕行申復者,應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申復。 三、因特殊情形不能如期辦理申復,得以書面敘述理由申請延長,最多二 十天,並以一次為限。 四、逾期不申復,亦未申請延期者,國防部帳務中心得逕行決定按照前條 之減列方式處理。 五、年度結束期間,各單位對核退案件,應隨到隨辦,以利帳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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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