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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第108條

國防部帳務中心對憑證審核相符後,應編造「軍費轉審記帳日報表」 (格 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三四) ,連同原始憑證及「軍費結報案件送審清單」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三五) ,移送審計機關核銷。同時另編製「轉審 記帳通知單」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三六) ,並檢附「核減退回案件結 扣單」分送聯勤財務署及原報財勤單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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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