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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第109條

國防部帳務中心對外匯送審案件,當時未能檢附原始憑證者,應填製「軍 費轉審記帳日報表」先予轉審,俟憑證補送經審核後,再填製補送外匯憑 證轉審簽復單 (格式及填製說明詳國軍外匯處理作業規定) ,轉送審計機 關核銷。 專案經費原始憑證經審核相符後,比照前項程序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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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