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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第22條

各級預算分配單位,除因情況特殊或業務需要,經國防部核准提前或延後 分配預算者外,對計畫分配之預算應按左列時間辦理之。 一、主管預算分配單位對第一級預算分配單位,應在預算支用月份廿五天 前分配之。 二、第一級預算分配單位對第二級分配單位,應在預算支用月份廿天前分 配之。 三、第二級預算分配單位對第三級分配單位,應在預算支用月份十五天前 分配之。 四、各級預算分配單位對直屬預算支用單位,一律在預算支用月份十天前 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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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