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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 第26條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第26條
國防部及各總司令部管制分配之預算,應由各單位編製施政工作計畫說明 書及預算需要表 (格式與年度施政計畫同) ,並經主官與主辦主計軍官簽 章,呈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後適時分配之。其程序與計畫分配同, 如因特殊狀況先行分配預算者,仍應補編計畫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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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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