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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第27條

各級單位於年度進行中,因事實需要,必須修訂年度施政工作計畫與預算 調整者,應依權責及程序辦理。各級核定權責單位至遲於六月十五日以前 核覆,逾期不再辦理。 年度施政工作計畫修訂與預算調整權責及程序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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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