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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第4條

預算分配與預算支用,由各級單位主辦主計軍官依據核定之年度施政工作 計畫與預算辦理之。費款支付,由財勤單位依據法令規定及各單位主辦主 計軍官簽證之憑證辦理之。憑證轉審,由國防部帳務中心依據法令規定辦 理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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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