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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第5條

本辦法所稱主辦主計軍官,係指預算分配單位或預算支用單位之左列軍官 而言。 一、各級單位編制內設有主計部門之主管官。 二、各級單位編制內未設主計部門而設有主計軍官者,其主計軍官。凡設 有二個以上主計軍官時其階級最高或資深者。 三、編制內未設置主計部門與主計軍官,由該單位主官或指定適當人員承 辦主計業務,經呈報其上級單位核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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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