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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第56條

各級預算支用單位對奉分配之預算,應按計畫進度支用,其支用期限規定 如左: 一、計畫分配預算,以預算所屬月份之次月份起計算三個月為限。 二、管制分配及專案經費,以預算分配通知單填發月份之次月份起計算三 個月為限。 三、特殊情況,得由主管預算分配單位於預算分配通知單內註明其支用期 限。 前項各款所填之支用期限,由主管預算分配單位於預算分配通知單內註明 ,各級轉分配單位於轉分配預算時,不得自行變更。如有特別原因必須延 長支用期限時,應填製「預算延長支用期限申請單」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 附件一七) ,請上級預算分配單位依權責核准,但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期限 ,否則應予追減。上級預算分配單位核准延長支用期限時,應填發「預算 延長支用期限核准通知單」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一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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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