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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第63條

歲出應付款 (含以前年度) ,在未奉核定前,各單位如因事緊急需要必需 提前支用時,應報國防部核准,權先填發「歲出應付款核定通知單」,始 得據以動支。如原申請之保留 (含再保留) 案件未奉行政院核准,或僅部 分核准者,其已支付或溢付之款項,應由各預算支用單位負責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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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