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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第68條

各級預算支用單位主辦主計軍官簽證支用外匯,並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應填製結匯案件行文表 (格式及填製說明詳「國軍外匯處理作業規定 」) ,向辦理外匯之財勤單位結匯。 二、如辦理結匯時,未能檢送原始憑證者,應即建卡逐案登記,加強管制 ,並應負責隨時稽催補送。 三、於收到外購物資之提單及原始憑證,應先由主管業務部門協調有關單 位辦理驗收手續,然後填製補送外匯原始憑證行文表 (格式及填製說 明詳「國軍外匯處理作業規定」) ,並檢齊有關憑證,送辦理外匯之 財勤單位轉審結案。 四、外匯結報後,如有餘額,應照「國軍外匯處理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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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