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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第70條

費款支付,係指財勤單位或其財務代理人,根據預算支用單位主辦主計軍 官簽證之憑證,及有關表單文件支付款項而言。 財勤單位或其財務代理人,非依據各單位主辦主計軍官之簽證憑證,不得 於該單位之預算額內支付款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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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