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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第87條

乙種財務代理人承辦託付款支付,應按照財勤單位直接支付之規定辦理, 並依照現金收支會計制度之規定設帳登記,於支付完畢後向財勤單位結報 。其結報期限,得視案款之繁簡由申請單位與財勤單位雙方協議之。但自 辦理託付之日起,最遲不得超過四十五天。若超過規定期限,財勤單位應 填製「託付款催結通知單」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二七) ,主動催結, 而受託付單位未申請展期或展期理由不充分,經催結仍未結清或置之不理 者,應即坐扣該單位其他經費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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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