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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第95條

各單位之託付款及零用金,應按國庫法之規定存入國庫或代理國庫。財勤 單位撥付各單位託付款或零用金,應逕行撥入各單位國庫或代理國庫帳戶 內,不得簽發兌現支票或支付現金。 前項提現最高限額,由聯勤財務署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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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