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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第96條

各財勤單位對費款收支,應於當日根據收入及支用憑單,彙編「收入清單 」及「支出清單」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三一) 及「函送表據清單」 (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三二) ,連同原始憑證,送國防部帳務中心辦理轉 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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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