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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 第13條

承辦輔助貸款之金融機構,應於辦理輔助貸款案件簽約並核撥貸款後,造 冊通知主管機關,並定期通知核撥貸款利率與輔助貸款利率間之差額利息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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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