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 › 第12條

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 第12條

下列事項由承辦輔助貸款之金融機構辦理: 一、受理申請貸款事宜。 二、辦理房屋價值查估並核定貸款金額。 三、辦理貸款簽約事宜。 四、辦理申請利息補貼事宜。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