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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
› 第12條
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 第12條
下列事項由承辦輔助貸款之金融機構辦理: 一、受理申請貸款事宜。 二、辦理房屋價值查估並核定貸款金額。 三、辦理貸款簽約事宜。 四、辦理申請利息補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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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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