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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 第3條

申請輔助貸款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年滿二十歲,在當地設有戶籍者。 二、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或有配偶者。 三、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 四、家庭收入符合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較低家庭標準者。 五、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未曾受政府輔助購 (建) 住宅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 一、年滿四十歲無配偶者。 二、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 或無謀生能力且均無自有住宅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因特殊需要,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調整第 一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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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