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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 第4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於年度輔助貸款計畫戶數中,保留一定比率 供特定對象申請。 前項一定比率,不得超過該年度提供輔助貸款計畫戶數之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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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