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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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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 第6條
輔助貸款之額度、償還年限、利率及寬限期,依下列規定: 一、額度:由承辦金融機構查估核定。但以政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貸款中 之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金額為上限。 二、償還年限:最長為三十年。 三、利率:比照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 四、寬限期: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為五年。 中央主管機關應與承辦輔助貸款之金融機構議定貸款利率;其與輔助貸款 利率之差額由政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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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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