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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 第5條

前條第一項特定對象除應符合第三條規定外,並應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審定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公共工程拆遷戶、低收入戶、榮民、三代同 堂家庭、單親家庭或參加購屋儲蓄存款滿二年,儲存金額達參加存款當年 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較低家庭標準之百分之三十者。 前項單親家庭,係指申請輔助貸款時離婚滿一年、喪偶或未曾結婚,且育 有子女為未成年或年滿二十歲仍在學、無謀生能力而需照顧者。 第一項所稱三代同堂家庭,係指申請輔助貸款時與直系親屬三代,設籍在 同一戶滿一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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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