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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
› 第15條
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應依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訂定之住宅租 賃短、中長期計畫,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辦理,中央主 管機關得酌予補助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請領前項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經費,應檢具領據 及納入預算證明等資料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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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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