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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
› 第14條
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 第14條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評鑑小組對租屋 服務平臺辦理評鑑,並應每三年至少辦理一次。 前項評鑑結果分為優良、合格、待改善、不合格等四級。 經評鑑為優良之租屋服務平臺者,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核 發獎牌或獎狀;評鑑不合格或連續二次評鑑待改善之租屋服務平臺者,應 停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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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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