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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
› 第2條
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租屋服務平臺:指本於公益理念,提供租屋市場資訊、媒合服務、專 業管理協助及糾紛諮詢等服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 過之法人或團體。 二、公益出租人: (一)經由租屋服務平臺於本辦法規定之租賃資訊網站刊登出租資訊,將 住宅出租予中低所得家庭之自然人或私法人。 (二)經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自行將住宅出租予中低所得家庭 之自然人或私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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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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