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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 第3條

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輔導獎勵成立租屋服務平臺之資格如下: 一、立案之社會團體。 二、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四、財團法人宗教團體或文教基金會,其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或 住宅相關業務者。 五、不動產經紀業或其他不動產相關服務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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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