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二款所定中低所得家庭資格認定,應檢附文件規定如下:
一、依下列各目規定之一,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
依自建自購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為最近年度
辦理戶數外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複審合格領有公函者:
(一)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第十六條。
(二)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
第四條。
(三)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辦法
第二條。
(四)其他法令相關租金補貼規定。
二、未符前款規定者,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財稅機關所提供最近年度全
戶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符合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租金補貼辦法
第十六條除第一項第二款
外所定各項條件;家庭成員之所得應依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
基準第五點或第六點規定辦理。
前項審查涉及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與其子女及相對人時,有無自
有住宅之認定及收入之計算,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
二十五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