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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青年利用幼獅工業區創辦生產事業辦法
› 第4條
輔導青年利用幼獅工業區創辦生產事業辦法 第4條
已於幼獅工業區內設廠廠商增資、改組、轉讓時,其出資人、參與人及受 讓人之條件應適用前二條規定。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核准股票上市之公司除代表人外之股東。 二、於幼獅工業區開發前即在區內設廠公司之代表人。 三、承租幼獅工業區內廠地、廠房設廠者,但其承租以一次為限,租期最 長不得超過五年。 四、於幼獅工業區設廠滿五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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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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