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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青年利用幼獅工業區創辦生產事業辦法 第3條

申請人在同一生產事業中之出資總額,不得低於該生產事業資本總額百分 之五十一,申請人之一應為該生產事業之代表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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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