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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青年利用幼獅工業區創辦生產事業辦法 第7條

左列各款生產事業申請購買廠地、廠房得予優先核定: 一、合於獎勵投資條例第三條規定之獎勵類目及標準,新投資創立者。 二、引進新技術、新方法而能提高技術水準者。 三、海外留學生或華僑回國創辦者。 四、原經輔導創業有案,業績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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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