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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第1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查驗機關得暫停受理該產品同製造廠、同產地或同輸出國產品查驗申請: 一、前條通知所定期限內,屆期未提出文件、資料。 二、前條文件、資料經審核不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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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