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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 第16條
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第16條
依本法
第三十條
規定申請邊境抽查及抽樣檢驗應繳納之費用,其項目如下: 一、審查費:查驗機關就查驗申請予以審查之費用。 二、臨場費:查驗人員至現場抽取樣品、核對品目、檢查包裝、標示及其他相關項目檢查措施之費用。 三、延長作業費:報驗義務人或代理人申請延長查驗作業之費用。 四、文件作業費:輸入化粧品許可通知之補發、換發、加發或更正登載事項之費用。 五、檢驗費:產品逐批檢驗或複驗之費用。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收費項目之費額,規定如附表;第五款收費項目之費額,依食品藥物化粧品檢驗封緘及對照標準品供應收費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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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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