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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項化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申請查驗: 一、經互惠免驗優待輸出國主管機關發給檢驗合格證明。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免查驗。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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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