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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對輸入化粧品查驗有無違反本法相關規定;其查驗項目,不包括本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情事。 報驗義務人應於產品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前,使前項不予查驗之項目,符合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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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