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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第13條

輸入下列動物胚,應符合其檢疫條件,始得辦理輸入: 一、牛胚:如附件十二之一。 二、豬胚:如附件十二之二。 三、自美國輸入羊胚:如附件十二之三。 四、自法國輸入山羊體內胚:如附件十二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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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