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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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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第16條
輸入下列肉類產品,應符合其檢疫條件,始得辦理輸入: 一、獵捕動物肉類:如附件十三之一。 二、家禽肉類:如附件十三之二。 三、偶蹄目動物肉類:如附件十三之三。 輸入供人食用之偶蹄目動物肉類產品應符合下列檢疫條件,始得辦理輸入,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自巴拉圭輸入冷藏冷凍供人食用牛肉:如附件十四之一。 二、自巴拉圭輸入冷藏冷凍供人食用豬肉:如附件十四之二。 三、自日本輸入供人食用豬肉製品:如附件十四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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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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