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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第22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七日及一百十一年八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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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