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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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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第7條
輸入下列哺乳綱偶蹄目動物,應符合其檢疫條件,始得辦理輸入: 一、牛:如附件四之一。 二、豬:如附件四之二。 三、羊:如附件四之三。 四、鹿:如附件四之四。 五、自澳大利亞輸入駱駝科動物,如附件四之五。 輸入來自澳大利亞牛,應符合自澳大利亞輸入牛檢疫條件,如附件五,始得辦理輸入,不受前項第一款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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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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