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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第8條

輸入哺乳綱之犬、貓,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先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核發輸入檢疫同意文件,並符合犬貓輸入檢疫條件,如附件六,始得辦理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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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