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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第9條

輸入第六條至前條以外之下列哺乳綱動物,應符合其檢疫條件,始得辦理輸入: 一、兔形目動物:如附件七之一。 二、靈長目動物:如附件七之二。 三、有袋動物:如附件七之三。 四、大貓熊:如附件之七之四。 五、刺蝟:如附件七之五。 六、狐 :如附件七之六。 七、其他哺乳動物:如附件七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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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