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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應施檢疫物追蹤檢疫執行辦法 第5條

追蹤檢疫期間,應施檢疫物應由專人集中飼養管理。 其他動物與應施檢疫物合併飼養者,應一併納入觀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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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