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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應施檢疫物追蹤檢疫執行辦法 第7條

追蹤檢疫期間,應施檢疫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立即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動物防疫機關接獲報告後,應派員前往檢驗診斷及採取必要之處置,並視其情形通報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 一、罹患動物傳染病。 二、疑患動物傳染病。 三、因病因不明死亡。 追蹤檢疫期間,應施檢疫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於事實發生日三日內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動物防疫機關接獲報告後,得視其情形採取必要之處置: 一、失蹤。 二、因前項以外原因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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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