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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應施檢疫物追蹤檢疫執行辦法 第8條

動物防疫機關應於追蹤檢疫期滿後十日內,填報輸入應施檢疫物追蹤檢疫報告表通知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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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