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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 第2條
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查驗:指對輸入藥物於輸入許可前所為之抽查與檢驗。 二、檢驗:指於實驗室內進行感官、化學、生物或物理性之檢驗。 三、查驗機關:指辦理輸入藥物查驗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任(託)之機關(構)。 四、報驗義務人:指輸入藥物之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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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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